汽車租賃和非法營運有何區別
在汽車租賃經營過程中,大家常常會碰到對車輛性質到底是租賃,非營運,營運的區分。非營運車輛大家都清楚,通常情況下是家庭或是單位自己使用,這種車輛的折舊率要遠低于租賃和營運性質的車輛;營運車輛指的是帶駕駛人員的代駕車輛;汽車租賃服務指的是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者將汽車交付承租方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有關于汽車租賃服務的范圍,全國各個地區的規定略有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著利用租賃車輛專業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現象,但汽車租賃服務與非法營運的區別還是相對比較明顯的。其主要區別為:
一是主體不同。汽車租賃合同的核心為車輛所有人和承租方,非法營運的合同雙方為承運人與乘客。
二是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賺取的凈利潤主要來源不同。汽車租賃服務僅提供車輛,不提運輸服務,其表現主要有車輛的油費、過路費及駕駛勞務均由承租方承擔,租賃合同通常情況下也并沒有具體的起始地和目的地,汽車租賃服務的凈利潤來源于汽車的使用費用。而非法營運不但提供車輛,還提供駕駛勞務,油費、過路費、洗車費、停車費等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通常情況下也由提供車輛的承運人承擔,而乘客僅支付運輸費用。
三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汽車租賃合同中,租賃方僅對租賃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不承擔車輛交接后而產生的運輸法律風險。如:汽車租賃服務關系中,汽車交付后發生交通事故,除因車輛自身技術原因或是審查駕駛人資質原因可能承擔責任外,不承擔乘客的損失,還會要求承租方賠償車輛損失。而非法營運行為人不但需承擔車輛損失,還因未履行運輸合同以及履行過程中損害乘客利益,還需承擔乘客的損失。